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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细则
http://www.thinkeroffice.com 上海园区办公楼网   来源:上海浦东张江   2009-6-10 4:41:03
为了更好地执行《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市工商局《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发展,现制定本执行意见。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内资企业,凡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向工商浦东新区分局设在张江的办事机构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提供相应登记须知和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由申请人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交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如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将审批权限授权或委托给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的,工商部门将《并联审批申请书》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园区办;未授权或委托的,将《并联审批申请书》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发送给市、区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园区办和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同时告知项目申请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作同意,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企业在领取执照后尽快办理涉及行政许可证项目的有关手续。
    三、经营范围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的,实行“先照后证”的办法。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四、在执行《实施细则》第五条时,原则上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至大类。
    五、持有中国护照的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申请设立内资科技企业。此类人员申请设立内资科技企业可不再要求提供职业状况证明和政审材料,但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
    六、科技人员采取注册资本(金)担保方式申请注册高新技术企业,待与园区办协商制定出操作办法后再实施。
    七、注册资本认缴采用分期到位方法的,只限于内资科技企业;属于小企业,可按《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八、《关于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意见》,适用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上海市工商局制定的张江高科技园区内施行的其他有关措施也实行告知与承诺办法,明确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告知书样式和承诺书样式由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制定。
    九、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名称审批,市工商局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十、张江办事处必须认真做好公开办事工作,将企业注册的须知和表格样式公开在接待大厅内,以方便企业。
    十一、本执行意见中持中国护照的公民,是指无国内身份证、长期在国外居住并持有外国长期居留证的人员;“内资科技企业”,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企业。浦东张江写字楼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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