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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及相关规定
http://www.thinkeroffice.com 上海园区办公楼网   来源:上海浦东   2009-10-19 7:04:32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静安区税务局 海防路338弄5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7:00 财税一分局 8:30—17:00 财税二分局 8:30—17:00 财税三分局 8:30—17:00 财税四分局 8:30—17:00 财税五分局 8:30—17:00 财税六分局 8:30—17:00 财税七分局 8:30—17:00 财税八分局 8:30—17: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7: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7: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7: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7: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7: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7: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7: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7: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7: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7: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7: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7: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7: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7: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7: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7: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市局登记中心 63185500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851122 财税一分局 62489557 财税二分局 62710280 财税三分局 63689900 财税四分局 63689900 财税五分局 57961000 财税六分局 63185500 财税七分局 64459814 财税八分局 62710280 黄浦区税务局 33074678 卢湾区税务局 63021008 徐汇区税务局 64332155 静安区税务局 62278881 长宁区税务局 62730882 普陀区税务局 52564588 闸北区税务局 56323818 虹口区税务局 65212008 杨浦区税务局 65700068 闵行区税务局 64924580 宝山区税务局 56674541 以上电话均为总机。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登记事项 (1-5) 一般纳税人事项(6—7) 发票事项 (9—11)嘉定区税务局 59528889 59529028 59528266 金山区税务局 57312844 57337471 57312844 松江区税务局 57813683 57814330 57813683 青浦区税务局 59729174 59728074 59729174 奉贤县税务局 57412931 57412627 57412931 南汇县税务局 58009400 58009409 58009436 崇明县税务局 69613604 69613662 69613604 以上电话均为直线。


 

 办理时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办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理程序: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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